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民初1400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为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横沥榜源百货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村市*******。
经营者:唐海凤,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0************42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横沥榜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