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174号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鹏,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吕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