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10号 原告:黄符东,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樽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叶小芳。
原告黄符东诉被告江西樽桂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黄符东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条、第三条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黄符东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符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符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黄符东预缴诉讼费1106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符东负担,退回黄符东10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