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2执754号之一被执行人:潘震,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作出(2019)津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潘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项中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潘震银行存款3150.78元,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罚金20000元合计23150.78元,已上缴国库。
经查询被执行人潘震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后,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