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38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光视界灯饰厂。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唐八珍,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中山市领秀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方锦红。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光视界灯饰厂、中山市领秀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李远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