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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亮与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767号
案件名称刘海亮与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海亮;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767号 原告:刘海亮,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范阳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刘海亮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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