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27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劲草,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正大购物广场超市,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站前街。
经营者:胡光甲。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正大购物广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