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08号原告:张少如,女,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空港区渔湖镇慕尚工艺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
经营者:陈酉喆。
原告张少如与被告揭阳空港区渔湖镇慕尚工艺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少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