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174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搏利超市,住,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黄土镇张桥村2社/div> 经营者:徐淑桃。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夹江县搏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