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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夹江县搏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1民初174号
案件名称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夹江县搏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夹江县搏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174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搏利超市,住,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黄土镇张桥村2社/div> 经营者:徐淑桃。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夹江县搏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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