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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萨可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788号
案件名称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萨可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萨可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88号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饶焕文,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宗锋,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萨可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勇,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萨可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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