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88号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饶焕文,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宗锋,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萨可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勇,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萨可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