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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鼎城区晓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7执470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鼎城区晓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鼎城区晓林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7执470号 鼎城区晓林超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鼎城区晓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25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11月20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鼎城区晓林超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11月24日,被执行人鼎城区晓林超市的实际经营者刘金绒自动履行了3825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3775元,收取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20)湘知民终257号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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