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6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艳丹,女,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省浩盛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湘江世纪城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湘江世纪城悦江苑市政道路层**iv>负责人:沈艳丹。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艳丹、被告湖南省浩盛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湘江世纪城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 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