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208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批发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洁具交易区。
经营者:刘雪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
该费用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另5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