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23民初3197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建材城德陶洁具批发部,注册号:370302600375783,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建材城联发市场**。
经营者:曲哲,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诉被告淄川建材城德陶洁具批发部(以下简称德陶洁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德陶洁具的经营者曲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4785302047875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注“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的涉案晾衣架;
二、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有家有爱有欧派”经过原告的宣传也为公众所熟知。
2019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建材城联发市场1113号的“丹芝卫浴”店铺销售标注“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的涉案晾衣架。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卫浴产品销售者,应当知道“欧派”产品的知名度,仍然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销售包装箱体标注“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的涉案晾衣架,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涉案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违背了尘世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德陶洁具答辩称:一、答辩人未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且答辩人具有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能够提供涉案产品提供者的确切信息,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且答辩人已尽到必要审慎和注意义务,答辩人没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权行为,其没有突出使用“欧派”字样,产品上标注“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是否构成侵权,其不知晓。
二、答辩人从未卖过涉案产品晾衣架,涉案晾衣架是从市场上“淄川建材城远大卫浴经营部”的“高得宝洁具”调的货,其已经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因此答辩人是有合法的来源渠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案所涉(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512号、(2018)莱凤城证民字第72号、(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存在程序和实体不合法:第一,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身份与证明事实无利害关系;
第二,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身份与前面公证书身份相矛盾;
第三,超越执业区域范围公证,严重违法;
第四,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没有相关执业证书;
第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在外地办理保全证据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办理。
该案无法证明公证员亲自办理;
第六,出具公证书时间不合法,法律规定是15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当事人保留到凤城公证处复查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根据《公证法》第三条、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答辩人对此提出异议,请求予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原告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主张数额过高。
需要说明的是,答辩人为个体工商户,并非厂家,也非批发商。
销售商品以瓷砖为主,本案涉及晾衣架产品只是原告取证1个,并未销售给其他消费者。
涉案产品利润微薄,不可能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涉案产品上实际使用“欧派”注册商标,也未证明其损失,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答辩人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合法的进行销售,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权,答辩人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
餐具柜;
金属家具;
碗碟柜;
餐具架;
储存架;
食品输送车(家具);
柜台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9年4月7日该注册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2011年1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欧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笼屉;
厨房用切菜板;
家用篮;
家用或厨房用容器;
餐具;
日用玻璃器皿;
洗衣用晾衣架;
牙刷;
化妆用具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止。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研究,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OPPEIN、欧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同时,欧派公司被评为“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最具价值十强品牌”等相关荣誉称号。
2019年11月5日,欧派公司委托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王守贞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1月9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吕某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建材城联发市场1113号的“丹芝卫浴”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使用支付宝购买了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一套。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曲哲”名片二张及销售单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监督下,拍照后封存。
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510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物品为“升降晾衣架”,外包装箱顶面右侧中间、正面及背面左上部、两侧面上部均标有“OPPEIN”、“”标识,在顶面右侧中间偏上位置有突出使用的“”标识。
另查明,德陶洁具是2015年11月3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批零兼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封存产品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系第13994050号“OPPEIN”、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关于公证书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有公证资质,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异地公证并不导致公证行为无效,故在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形下,原告提交的该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510号公证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证据。
被告并未提供可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本院对德陶洁具销售了案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晾衣架,与欧派公司享有的第1128213号“”和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欧派公司的“欧派”注册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在市场上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的“OPPEIN”、“”标识与涉案第13994050号、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欧派公司进货的合法来源,故欧派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由于欧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长短、涉案产品的价格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5000元。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川建材城德陶洁具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晾衣架的行为;
二、被告淄川建材城德陶洁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