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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太隆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483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太隆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太隆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483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太隆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49Q8E5H。

经营者:梁锋,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横板桥镇供销社**,公民身份号码为430************574。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太隆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太隆日用品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太隆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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