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4453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D。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雄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鱼台县唐马镇宋砦村东首路**会信用代码:×××G4W。
法定代表人:姚滨。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雄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