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86号原告:刘春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雅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高新区蔡作军型材行,经营场所南阳市北建材市场**楼**。
经营者:蔡作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举,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海与被告南阳高新区蔡作军型材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海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刘春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春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