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苏12刑申13号 顾书荣: 你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不服本院(2019)苏1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系被抓获归案,且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你亦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故原审认定你不构成自首并无不当,对你提出的“事发后你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如实供述所有情况(包括公安机关未掌握情况),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从而适用减轻处罚的原则”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从有利于你的角度出发,以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你的批发价作为计算你非法经营数额的基础就低进行认定于法有据,故对你称“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金额无法律依据”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定罪量刑,你、张通、凌小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你、张通、凌小红的行为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你、张通、凌小红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
你、张通、凌小红系共同犯罪,你与张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你与张通应当按照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你曾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你再次因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你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原审判决严格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
故对你提出的“判决结果未能依法体现认罪悔罪和当事人表示谅解,从轻处罚情节”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希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