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355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中心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莲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UU2RD0M。
经营者:钟兴玖,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云阳县中心副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