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02知民初3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建立生鲜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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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楼**经营者:李延涛,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建立生鲜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