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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与砀山县明仁眼镜商行东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与砀山县明仁眼镜商行东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砀山县明仁眼镜商行东关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238号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852847XG(1/1)。

法定代表人:谢公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明仁眼镜商行东关店,住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火车站斜对门祥泰国泰小区****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PH9DJ99。

经营者:王娟,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系王娟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砀山县明仁眼镜商行东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砀山县明仁眼镜商行东关店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砀山县明仁眼镜商行东关店已经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劲松 审 判 员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冯西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蔡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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