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2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邵县巨口铺镇永恒批发部,经营场所新邵县巨口铺镇田家村。
经营者:曾善优,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邵县巨口铺镇永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书记员贺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