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774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区光正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南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XM0T19G。
经营者:王崎宇,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璧山区光正五金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