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厂区)****A2。
法定代表人:张矗,该公司首席技术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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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院**楼**1601法定代表人:梁栋,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凡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盛唐至尊20-1-1407iv>法定代表人:张振川。
上诉人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凡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3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1、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在另案中主张同样的被告、侵权事实及诉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原审第二被告河南凡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是商户与平台的关系,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是适格被告,故一审法院无权管辖。
一审法院忽视上述事实,浪费司法资源。
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审原告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当事人,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知民初342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相同,只是另多了一个洛阳本地的第二被告即河南凡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该行为具有虚列被告、随意制造案件管辖连接点的特点;
两案的诉讼标的相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完全包含在前案的诉讼请求中;
两案的诉讼请求相同,本案只是少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等”。
故可以确定,本案在程序上构成重复起诉,违背了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本案原审处理程序不当,处理结果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的诉求已在另案中起诉、原审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352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