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异8号申请执行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传亮,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康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加蔚,执行董事。
第三人:沈加蔚,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飞霞南路海螺小区****。
本院在执行(2020)沪03执160号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康和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沈加蔚为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上海康和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沈加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沈加蔚的追加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沈加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郑 卫审 判 员 朱 瑜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 逸书 记 员 张 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