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执保14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达特工业公司(Dartlhdustrieslnc),住所地美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
法定代表人:KimberlyK.Weate。
被申请人: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沛,住所地沛县城中路维多利亚商城****楼**房v>法定代表人:周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9)苏03民初637号申请人达特工业公司(Dartlhdustrieslnc)与被申请人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达特工业公司(Dartlhdustrieslnc)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2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20)苏03执保1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212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11月5日,申请人达特工业公司(Dartlhdustrieslnc)以该案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特工业公司(Dartlhdustrieslnc)以该案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20)苏03执保1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212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