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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11号
案件名称张世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世明;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明,男,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才,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铭书,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张世明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96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世明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3563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事实与理由:1.专利审查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以才会认为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不够清楚。

对于相关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凭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制造出人力直升机。

2.本申请中的人力直升机机械结构简单合理,张世明自行就能制作完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张世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事实与理由:张世明提出的申请涉及人力直升机,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载明该直升机由多个部件构成,却没有说明各个部件之间的组合关系及具体结构。

此外,上述申请中的技术方案采用人力驱动将人带离地面的方式,却没有说明如何利用人从蹲下到站起的动能就足以克服人体自身重力实现飞行的受力分析,说明书也没有相关的实验数据。

因此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人力直升机的两种布置方式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手段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张世明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原审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张世明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620231984.9、名称为“人力直升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6年3月25日,申请人为张世明。

被诉决定以张世明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被诉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显示本申请是实现人能飞行的实用技术,能够实现一定的滞空时间。

本申请有两款设计方式,左右对称双桨式和双桨共轴式,它们产生动力的方式完全相同,仅传动方式有所区别。

其中,左右双桨式为:主横杠两端分别和左右传动轴配合,传动轴上装有飞轮,端头有轴承和60齿八字齿轮,与变速器内十二齿八字齿配合换向,并1:5升速,在十二齿轮同轴有主动齿轮与桨轴齿轮配合,使桨叶转动;

双桨共轴式为:主横杠中间开孔,内有主传动轴,传动轴两端装有飞轮,中间有换向八字轮,可将动力通过一万向轴传递给升速器,经速度变换传递给共轴的外轴使桨叶旋转,同时经过换向环节变换旋转方向后,使内轴同步反向旋转。

本实用新型人力直升机的动力产生是通过人体半蹲到直立而获得人体的最大输出动能,具体实现为踏动踏环,拉动牵拉绳与之相连的链条做上下往返运动(复位用弹力橡筋),带动飞轮使主传动轴单方向转动,通过升速环节,将动力传递给桨叶,使之能达到预定的转速,产生足够的升力,将人带离地面,人体前倾后仰、左右侧弯可改变飞行方向。

另外,说明书中附有图一至十一,均为如“变速器上盖”、“法兰盘”等单个部件的附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9月28日以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张世明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6年10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被诉决定。

认定: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含糊不清,不能构成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无法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具体理由为:1.本申请说明书仅仅描述了各个组成部件,但并没有清楚记载各部件组合在一起的结构,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内容也不能清楚各部件具体的安装配合关系;

2.本申请采用人力驱动实现直升机将人带离地面飞行,且采用人力升速驱动桨叶的方式,而升速驱动的同时需要人力提供数倍于桨叶旋转的驱动扭矩,说明书中并没有给出该人力直升机实现飞行的受力分析等实验证据,以证明仅依赖现有的人体条件足以提供充足的动力。

虽然张世明在说明有关装配组合关系时引用了摘要附图及在审查阶段提交的装配图,但摘要附图并非原说明书附图之一,不属于原始记载的内容,并且上述内容没有完全在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得到描述,也不能由原始文件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如“将飞轮(18牙或20牙)顺时针旋入主传动轴的飞轮装配台上,转紧为止”“把升速器立板和主传动轴右端通过轴承装配在一起”等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并没有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内容仍然不能清楚各部件具体的安装配合关系。

此外,本申请利用人力升速驱动桨叶实现飞行,张世明意见陈述中仅描述了人体由半蹲到直立进行驱动,并没有对人力直升机通过人力驱动即可实现飞行的受力等条件给出分析或提供相关证据,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记载的方案无法确定其是否可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张世明应提供相应的数据或理由予以证明。

因此,张世明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查明事实,本申请涉及一种能实现飞行的人力直升机,旨在实现一定的滞空时间。

说明书描述了两款设计方式,其中左右双桨方式涉及主横杠、左右传动轴、飞轮、轴承、60齿八字齿轮、十二齿八字齿、桨轴、桨叶等部件;

双桨共轴方式涉及主横杠、主传动轴、飞轮、换向八字轮、升速器、桨叶等部件。

本申请的动力产生是通过人体半蹲到直立而获得人体的最大输出动能,具体实现为踏动踏环,拉动牵拉绳与之相连的链条做上下往返运动(复位用弹力橡筋),带动飞轮使主传动轴单方向转动,通过升速环节,将动力传递给桨叶,使之能达到预定的转速,产生足够的升力,将人带离地面,人体前倾后仰、左右侧弯可改变飞行方向。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各组成部件,却并未清楚说明各组成部件如何形成整体结构、相互配合进而实现其技术方案。

说明书中描述的“人力直升机动力产生方式”为“通过人体半蹲到直立而获得人体的最大输出动能,带动飞轮使主传动轴单方向转动,通过升速环节,将动力传递给桨叶,使之达到预定的转速”,而如何通过人体做功产生的动能驱动桨叶达到预定的转速没有相应的说明或受力分析,故无法证明仅依赖现有的人体条件足以提供充足的动力。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因此,本申请说明书没有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被诉决定关于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认定结论正确,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世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世明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张世明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且有本申请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被诉决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申请的说明书是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本案中,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人的自由飞行问题,即提供一种可以滞空一定时间的人力直升机,延长人力直升机成功飞起后的滞空时间。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且说明书应达到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说明的程度。

张世明关于专利法并未规定不清楚、不完整的说明书将导致专利申请无法获得授权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至于何谓“清楚、完整的说明”,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也就是说,说明书的内容范围和表述方式应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后能够实现权利要求所记载技术方案的程度。

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内容来看,其中只罗列了人力直升机的各个部件,如主横杠、传动轴、机械结构(传动链和飞轮组合)、升速器、桨轴及桨叶等,却未记载上述部件的安装配合关系,说明书中也无具体的描述,因此该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本申请说明书后并不清楚人从蹲下到站起的运动所产生的动力如何传递给升速器、升速器如何将人运动产生的动力传递给桨叶。

虽然张世明在复审阶段对说明书做了补充说明,但补充内容并不能完全地在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得到描述,也不能由原始文件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且张世明在二审诉讼中明确表示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各部件的装配关系,所谓的实验数据也出于保密的考虑而没有写在说明书中。

由于缺少对上述装配关系的描述、受力情况的分析以及实验数据的支持,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依照说明书已记载的内容无法制造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人力直升机,更无法确保该直升机能够实现人滞留空中一定时间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未能对本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此外,张世明还主张,产品到成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本申请中的人力直升机尚处于产品阶段,还不是成品,因而不能过于苛求其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说明足够清晰、完整,审查标准需适当降低。

本院认为,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即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非创意或者构思。

本案中的实用新型提供的人力直升机系一种产品,则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制造该人力直升机的完整技术方案,说明书对此完整技术方案作进一步说明。

因此,张世明关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只要有足够的水平,就可以仅凭摘要附图设计、制造出相应产品”,以及“产品到成品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初始阶段的产品技术方案不够完整也应获得专利保护”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张世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世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佘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兴 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211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陈瑞子、佘朝阳 书 记 员 兴源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涉案专利 申请号为201620231984.9、名称为“人力直升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驳回复审;

说明书清楚、完整的说明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张世明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如何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裁判观点 1.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何谓“清楚、完整的说明”,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即说明书的内容范围和表述方式应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之后能够实现权利要求所记载技术方案的标准。

2.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仅有构思或创意,尚未成为完整技术方案的“点子”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新型。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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