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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台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龚树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532号
案件名称杨永台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龚树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永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龚树森;义乌市兰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32号 原告:杨永台,男,台湾,1950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单维维,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树森,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兰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圣寿路**iv> 法定代表人:龚树森。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台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龚树森、义乌市兰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杨永台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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