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65号原告:彭见伟,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易易,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兴族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吕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德胜,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见伟与被告东莞市兴族实业有限公司、吕德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见伟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见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见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彭见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