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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见伟与吕德胜、东莞市兴族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465号
案件名称彭见伟与吕德胜、东莞市兴族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见伟;东莞市兴族实业有限公司;吕德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65号原告:彭见伟,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易易,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兴族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吕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德胜,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见伟与被告东莞市兴族实业有限公司、吕德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见伟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见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见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彭见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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