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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龙业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渔之星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44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龙业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渔之星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龙业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渔之星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41号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

法定代表人:冯全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权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杰,广东权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龙业玩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陈晓涵,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渔之星玩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黄植彬,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龙业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渔之星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东莞市优立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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