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587号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路89号3幢14层。
法定代表人:马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男,1982年12月24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揭育钦。
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揭育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揭育钦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揭育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