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9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煜,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宁县。
辩护人詹俊妮,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小清,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辩护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麦小兰,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
辩护人卢月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煜、谭小清、麦小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浩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煜、谭小清、麦小兰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始,被告人陈煜、谭小清、麦小兰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景泰街夏茅石夏路一横某号某楼工厂、石厦路某号某公寓某房仓库,生产、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2020年5月1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706房仓库抓获陈煜,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成品406双,在上址工厂抓获谭小清、麦小兰,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成品165双、半成品15双、鞋面30双、鞋底40双、布袋100个、订线机1台、磨皮机1台、订扣机、储存销售情况的手机等物品。
经审计,已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运动鞋2098双,转账金额人民币803212元;
现场查获的571双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运动鞋按照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价值人民币223390.03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煜、谭小清、麦小兰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煜、谭小清、麦小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煜、谭小清、麦小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陈煜、谭小清、麦小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煜、谭小清、麦小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煜、谭小清、麦小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煜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同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煜是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陈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经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陈煜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
四、被告人陈煜家庭困难,家庭负担重。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陈煜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小清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小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同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谭小清在本案中是从犯。
二、被告人谭小清自愿认罪认罚。
三、被告人谭小清系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谭小清从轻处罚。
被告人麦小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小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同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麦小兰在本案是从犯。
二、被告人麦小兰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三、被告人麦小兰文化程度低,对品牌的认识不高,并且是初犯,案发后被告人也有悔罪的表现。
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麦小兰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始,被告人陈煜、谭小清、麦小兰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景泰街夏茅石夏路一横某号某楼工厂、石厦路某号某公寓某房仓库,生产、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2020年5月1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706房仓库抓获陈煜,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成品406双,在上址工厂抓获谭小清、麦小兰,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成品165双、半成品15双、鞋面30双、鞋底40双、布袋100个、订线机1台、磨皮机1台、订扣机、储存销售情况的手机等物品。
经审计,已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运动鞋2098双,转账金额人民币803212元;
现场查获的571双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运动鞋按照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价值人民币223390.0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煜、谭小清、麦小兰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被害单位代表人老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大同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假冒“LOUISVUITTON”运动鞋、假冒“LOUISVUITTON”运动鞋面、半成品、鞋底、布袋、涉案打扣机、磨皮机、订线机、涉案手机照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号、聊天记录截图,广州市罗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报案材料、“LOUISVUITTON”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等书证,厂房租赁合同、某公寓楼租赁合同、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煜、谭小清、麦小兰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煜、谭小清、麦小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煜、谭小清、麦小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煜、谭小清、麦小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煜、谭小清、麦小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谭小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麦小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鞋面等物品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五、缴获的作案工具订线机、磨皮机、手机等物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