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22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G7J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濂溪区家家乐超市,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为“家家乐超市十里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2MA37087G6B。
经营者:曾祥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卫超,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濂溪区家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