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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乘钿与赣州明镜心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丽林家具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847号
案件名称赵乘钿与赣州明镜心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丽林家具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乘钿;赣州明镜心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丽林家具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47号 原告:赵乘钿,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明镜心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5XJ13X5。

法定代表人:王丽林。

被告:南康区丽林家具销售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9D9CTXM。

法定代表人:王丽林。

原告赵乘钿与被告赣州明镜心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丽林家具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乘钿申请将其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赵乘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乘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赵乘钿已预交1086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赵乘钿1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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