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14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菡,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万家福洗化店,,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景中路南段东侧 经营者:李振梅,女,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森,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系被告经营者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安丘市万家福洗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