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32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官龙村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D。
负责人:蔡×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绿园。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Y9L。
法定代表人:邱×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官龙村分店诉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与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官龙村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