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57号 原告:朱智强,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市谱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港前路**大院****(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廖如俊。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朱智强与被告广州市谱源气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智强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广州市谱源气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万元”,并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朱智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智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智强负担。
原告朱智强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