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58号原告:西安毅和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丰和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83180233L。
法定代表人:赵宏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平,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澳德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淇誉路**淇誉路**代码:92440300MA5F3TLU41。
法定代表人:陈利。
原告西安毅和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澳德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93001××××.X)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西安毅和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毅和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毅和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西安毅和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西安毅和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780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