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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房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111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房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111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波,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房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七匹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房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七匹狼公司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房波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公证费、购买费、律师费、差旅费合计5,000元,其他为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七匹狼公司创立于1990年,致力于成为现代时尚生活的引领者,不仅为人们提供丰富的国际品质产品,更赋予一种当代文化精神与生活方式。

2004年于深交所上市,在行业内率先系统提出服装品牌文化经营理论,形成了以品牌为核心、以生活形态产业为主导的现代企业经营体系。

七匹狼公司依法享有第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号、第XXXXXX号、第XXXXXX号、第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XXXXXX号注册商标于2002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4年、2005年连续被评为“中国500家最具有价值品牌”。

经七匹狼公司多年来的研发、市场推广、广告等方面投入巨大财力物力,七匹狼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七匹狼公司产品多次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七匹狼公司的系列产品具有极高的美誉度,被广大消费者所信赖和喜爱。

经七匹狼公司调查发现,房波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里大肆在线销售使用七匹狼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标识的服装产品;

房波在其侵权产品链接标注“七匹狼”字样,在其宝贝详情中标注的品牌及产品包装袋、产品上均为与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019年2月22日,七匹狼公司就房波在线侵权的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房波使用七匹狼公司系列商标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意图通过侵权产品以及侵权链接内容上的商标标识误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系七匹狼公司的产品,以获取高额利润。

为维护七匹狼公司的合法权益,七匹狼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房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号商标(狼的图案+SEPTWOLVES+七匹狼),注册人为案外人福建省晋江金井侨乡服装工艺厂,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月21日至2007年1月20日止。

1998年2月28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2002年1月8日,商标局又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

2002年3月22日,商标局发文通知上述第XXXXXX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3年1月28日,商标局再次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七匹狼公司。

2006年11月22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

之后,商标局再次核准该商标续展,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

2004年,商标局核准七匹狼公司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狼的图案+SEPTWOLVES+七个黑点),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防水服;

足球鞋;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领带;

腰带;

婚纱(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止。

之后,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8月6日。

2019年2月22日,七匹狼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

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于2019年5月5日出具了(2019)冀石太证经字第782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内容显示,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至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用公证处的互联网络,浏览“拼多多”相关网页并截屏。

孟某某经搜索后,点击进入“波波男装N”店,点击其中一款显示“剪标清仓】七匹狼男士纯色T”等字样,孟某某点击“发起拼单”后点选弹出菜单中的“颜色分类”下方的“8809黑色”、“尺码”下方的“175/92A”,价格显示为49元,孟某某花49元下单购买了一件“剪标清仓】七匹狼男士纯色T恤修身长袖立领新款秋季打底衫”的衣服,商品ID为XXXXXXXXXX。

并确定了收货地址。

3月4日,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孟某某至确定的收货地址收取了由快递公司运送的前述购买之服装,并交由公证处暂时保管。

同日,在公证处且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孟某某对前述收到的货物进行拍照,并拆封检查后重新包装,贴上封贴,由孟某某及公证人员共同在封签上签字确认。

在孟某某对重新包装的贴了封贴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处将物品交由孟某某保管。

庭审中,在确认上述物品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予以拆封。

发现封存物内有一个快递包装袋及一件T恤。

商品的包装袋以及服装商品的吊牌和领标处,均标注了狼图形加英文的标识,与本案七匹狼公司主张的两个商标相似。

同时,在商品的左前胸位置所标注的狼图形标识与本案七匹狼公司主张的两个标识也相似。

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的经营者,其披露在其平台上注册的上述“波波男装N”店的经营者为房波。

庭审中,寻梦公司确认涉案服装已由商家于2019年3月19日下架,并被寻梦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禁售。

截至禁售日,ID为XXXXXXXXXX商品已销售4,574件,销售金额为227,465.26元,已售商品全部包含关键词“七匹狼”。

另查明:因七匹狼公司有数起诉讼在本院审理,其未提供针对本案的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发票,请求法院据情酌定。

上述事实,由七匹狼公司提供的(2016)厦证内字第35684号、(2015)厦证经字第5412号、(2005)泉证民字第1625号公证书、(2019)冀石太证经字第782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公证物品、房波身份信息,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平台合作协议V3.2、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涉案商品已下架记录,以及七匹狼公司和寻梦公司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七匹狼公司作为第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房波销售的服装,虽然在吊牌上注有七匹狼公司的企业名称,但标注内容不规范,来源不明,非七匹狼公司授权生产,故可以认定为非正品。

该服装的领标、吊牌上等处使用的商标标识“狼的图案+SEPTWOLVES”,与七匹狼公司的上述第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比对,“狼的图案+SEPTWOLVES”几乎完全一致。

鉴于七匹狼公司的第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而其中的“狼的图案”“狼的图案+SEPTWOLVES”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及主要识别部分,故在涉案侵权服装上作为商标性使用的“狼的图案”“狼的图案+SEPTWOLVES”,与七匹狼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系七匹狼公司生产的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

该服装与七匹狼公司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中的服装属同一种商品,故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七匹狼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侵权商品。

我国商标法又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房波作为涉案侵权服装的销售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法来源,故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房波已在拼多多平台上下架涉案服装,七匹狼公司仅主张房波赔偿损失,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七匹狼公司就侵权造成其实际损失及房波违法所得均难以举证,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房波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销售量、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等情节酌情判定。

关于七匹狼公司主张的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虽然七匹狼公司未提供涉及本案的公证费、差旅费和律师费的支出凭证,但七匹狼公司为了本案维权,的确聘请了律师,发生了调查取证及律师出庭的差旅费,亦为了固定证据之需申请了公证,势必产生一定的费用,该些产生的费用应为维权之合理开支。

鉴于七匹狼公司批量维权,未能就个案发生的合理费用单独提供支出凭证,故本院根据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律师的工作量、公证所涉内容、批量维权情况等因素予以酌定。

房波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明确寻梦公司有权变更协议,如商家不接受应在公示期间申请退店,如未申请退店,视为商家接受变更事项。

此后寻梦公司在平台公示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对“法律文书送达”条款作了变更,而房波在公示期间未申请退店,根据先前的约定,视为房波接受变更事项。

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房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邮局退回,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文书送达”条款,由房波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房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房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

二、驳回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房波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敏芳书 记 员 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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