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475号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C1901A5。
法定代表人:徐方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厦门彬鑫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北里** 法定代表人:吴斌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彬鑫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 伟 审 判 员 张水波 审 判 员 林巧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巫粤峰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