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663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超军、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忠燚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GMRU266,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武肃路**。
经营者:高忠燚。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忠燚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忠燚食品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忠燚食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