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338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锐,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1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