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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1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张保林。

被告: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住所地邯,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西路**v> 法定代表人:刘昆。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

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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