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1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张保林。
被告: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住所地邯,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西路**v> 法定代表人:刘昆。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峰峰矿区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滨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
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