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34号原告:广东云辉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栋,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庭好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林某1,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市****。
原告广东云辉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庭好锁业有限公司、林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金属门把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云辉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云辉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