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42号 原告:毛昭云,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倪锋,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谢恩,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毛昭云与被告魏谢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昭云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毛昭云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昭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昭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昭云负担。
原告毛昭云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