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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壹品优派家具有限公司、曾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7民初426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壹品优派家具有限公司、曾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壹品优派家具有限公司;曾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4263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壹品优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职务不详。

被告:曾正(曾用名曾小平),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壹品优派家具有限公司、曾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00元,前述费用共计6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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