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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琦轩通信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5民初2556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琦轩通信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琦轩通信设备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255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琦轩通信设备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龙路28号。

经营者:李招兵。

本院受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琦轩通信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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