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9047-1号原告: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山子下路286号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1X2。
法定代表人:王思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伴,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芯域(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三路45号南山睿园18栋慧鸿楼3栋301室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FN1G。
法定代表人:罗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虹,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萍,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芯域(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元,由原告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