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25号原告:许文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泰宏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廖金城。
原告许文艺诉佛山市泰宏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许文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