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12号原告:周萍,女,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星弘灯饰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胡元木,男,瑶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中山市古镇星格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胡元木,男,瑶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周萍与被告中山市星弘灯饰销售部、中山市古镇星格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萍负担。